(一)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3、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5、技术改造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6、重大工业项目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7、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
(二)支持力度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资助。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的50%,再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
2、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国家部委资助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3、对获得市级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3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4、对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近两年获得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