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产品认证是我国质量认证中心展开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事务之一,以加施"我国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方法表明产品契合相关环保认证的要求,认证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设备和家具、建材、轻工等环境有利产品。旨在经过展开环保认证,推广环境有利产品的出产和使用,推动居住环境及自然环境的改善 。
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概念和根据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国内最权威的绿色产品、环保产品认证,又被称作十环认证,代表官方对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性能的认可,由环保部指定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为唯一认证机构,经过文件审核、现场检查、样品检测三个阶段的多准则审核来确定产品是否能够到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环境标志图形中心由青山、绿水、太阳组成,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相扣,表示公众参加,共同保护环境。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该标志具有明确的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及检测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已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I型我国环境标志是一种证明性标志,它作为官方标志表明获准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不只质量合格,而且在出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契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正是因为这种证明性标志,使得消费者易于了解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对自身健康无害,便于消费者进行绿色选购。而经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能够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业结构,采用清洁出产工艺,出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最终到达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意图。我国环境标志在认证方法、程序等均按ISO14020系列标准及ISO 14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I型环境标志 原则和程序》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施行,与各国环境标志计划做法相一致,在与国际"生态标志"技术发展保持同步的同时,积极展开环境标志互认工作,已经与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签订了环境标志互认合作协议,已成为我国企业跨越绿色技术壁垒的有力武器。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出产战略的施行。2006年10月24日,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收购施行的定见》,该定见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收购的,应当优先收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收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2007年6月3日,针对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又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其间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要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收购,认真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收购施行定见》,进一步完善政府收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收购范围。我国环境标志已成为国家推动循环经济战略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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